宁职院〔2016〕62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16-09-22

导语
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要求,为进

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规范教学管理,合理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状况,为教师的业绩考核和津贴发放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仅指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及其他教学工作等。教师每学年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如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教学工作量不满,必须接受学校、分院(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基本的原始依据,以教学过程中教学执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为最终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3.统计教学工作量时,教学周数的认定依据教学执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而核定,其中校历和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是核定教学周数的最主要的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安排教学任务,教师因公、因病或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或学校重大活动而耽误的教学执行计划学时,由授课单位负责相应的教学调整、补齐,未补齐的要做相应工作量的扣除。

4.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不同类型的课程(或环节)、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按分院(部)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学时。

5.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是针对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执行计划规定任务的课程而进行的。与课程相关的任何教学环节未按要求完成规定教学任务,或发生教学事故的,其工作量除要按实际情况予以折扣外,还将依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推进教书育人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按教师归属由各分院(部)、各相关部门负责。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末统计一次,按学年度计算学年总量;但原则上要求教师若无特殊原因应尽量平衡两学期的教学工作量,避免出现教学资源的失衡。

7.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各分院(部)领导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统计结果必须经任课教师本人、专业主任和分院(部)领导审核无误并逐级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抽查。

二、教学工作量的构成及计算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量包含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两部分。具体为:

1、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及理实一体化教学工作量(教学设计、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分析、登分等环节)及实践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等)。课程教学工作量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和执行情况予以计算,具体的教学要求及系数标准由各教学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2、其他教学工作量: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企业实习、实训指导(含现代学徒制试点);学科技能竞赛指导;技师工作室、工作坊、科技兴趣小组指导;创新创业实践指导;讲座学术报告等及经学校批准同意纳入教学工作量统计范围的相关专项教学工作。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

专任教师原则上要求要分别完成以上两部分相应的工作量标准。经各分院、部批准,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总量的前提下,可适度以课程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顶替其他教学工作量,但原则上不得以其他教学工作量顶替课程教学工作量;对于兼课教师和特殊岗位的教师原则上可打通统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按照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兼职教师和特殊岗位教师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专任教师:特指校内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岗位人员,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三类。

1)专任教师每学年须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300-360标准学时,其他教学工作量110-50学时;基础课教师每学年须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400±5标准学时,其他教学工作量10学时;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可以用1课时替代科研分1分,最高可替代50%科研工作量(原则上教学工作量不超过510);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可以用科研分6分替代1课时,最高可替代50%教学工作量。

   2)专业主任每学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216标准学时(含其他教学工作量)

3)经学校批准设置的基础课教研室负责人,每学年须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288标准学时(含其他教学工作量)。

 (4)境外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聘用合同为准。

 (5)根据助讲培养制度,作为“助讲”培养的新教师,第一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180课时。培养“助讲”的导师,根据所承担的工作折算教学工作量,每年可获得不超过120学时的其他教学工作量补助。

2.兼课教师:特指校内具有高校教师、思政、工程、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的非教师岗位人员。

1)评聘上述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完成管理工作并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每学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60±5标准学时。

2)鼓励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非上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其教学工作量不作考核要求,但可作为职称申报的依据。

3)兼课教师承担的课程原则上应与本专业技术职务相关。

3.兼职教师:鼓励各分院(部、中心)积极聘请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管理人才等承担实践课程或环节的教学工作,其教学工作量不作考核要求。

4.特殊岗位教师:指经学校批准长期或临时承担特殊岗位工作、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由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四、有关说明

1.关于公选课:专任教师承担公选课教学,原则上不计入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支付课酬;若因客观原因导致教学工作量不足的,由所在分院(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其所担任的公选课学时可按实际学时×人数系数(理论课)×0.8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但不再享受公选课课酬;兼课教师承担公选课教学可计入教学工作量,但考核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享受公选课课酬。

2.关于监考:监考工作是课程教学内的一个环节,原则上不另计教学工作量,全体教师有义务服从学校、分院(部、中心)安排,积极承担各级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

3.关于校级督导:根据《关于改选新一届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15年9月16日)精神,校督导委员会成员全年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计算120学时的其他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计60学时;若教学工作量饱满者,也可按50元/学时的标准折算成超额劳务报酬,按学期发放;也可部分折算教学工作量,部分折算成超额劳务报酬。)

4.关于跨分院(部)授课:教师(含兼课教师)跨分院(部)承担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的教学工作,其课时津贴由聘请单位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划拨至该教师所在分院(部)或部门,其教学工作量可纳入该教师的统计范围;教师承担我校非全日制高职学生的教学工作,由相关单位、分院(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课酬,不另计教学工作量。

5、关于教学工作量津贴:教师学年教学工作量应以饱满为宜,但各分院(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适当多安排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应减少其教学任务。学年终,教师确有超工作量的,可按学校规定的标准计发超工作量津贴,但原则上规定专任教师每学年最多计超100标准学时,兼课教师每学年最多计超60标准学时,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可记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但不计发超工作量津贴。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22日